上海社保新政策是什么?上海社保待遇怎么样?
2023-04-14 15:36:32 来源:平潭在线
社保新政策
1、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11%调整为10%。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
养老保险待遇:可按规定异地转移接续,也可在上海市领取养老金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市的,按照上海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 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可用于上海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有关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上海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