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大额存单的利息结息方式有哪些?
2023-04-24 16:40:21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大额存单利率是多少
1、大额存单的利息结息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到期还本付息,第二种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这两种结息方式,都是按照人民银行的基本规定来的。
2、到期还本付息,采用这种方式的大额存单,一般是发行期限比较短的类型。
因为期限只有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者是一年,这种方式更加简单直接,方便银行操作,客户也不会因为平常得不到利息而影响到生活。
3、第二种方式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采用这种方式,银行更多的是考虑到大额存单的起存金额起点高,客户把钱存进银行如果时间太长的话,能够定期拿到利息,会更加安心,也会方便生活,可以用定期得到的利息安排生活,或者另外存起来。
也正因为如此,采用这种方式的大额存单,一般发行期限较长,比如二年,三年。
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对一般存单纠纷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般存单纠纷案件中,除应审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的真实性,并以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的真实性以及存款关系的真实性为依据,作出正确处理。
1、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3、持有人以在样式、印鉴、记载事项上有别于真实凭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系伪造或变造的瑕疵凭证提起诉讼的,持有人应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陈述。如持有人对瑕疵凭证的取得提供了合理陈述,而金融机构否认存款关系存在的,金融机构应当对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是否存在存款关系负举证责任。如金融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未向金融机构交付上述凭证所记载的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不存在存款关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