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2023-04-24 16:21:55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哪些特征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于其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还处于不能确定状态。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能成为有效民事行为,也可能成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即合同行为)。该种行为如事后得到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则有效;反之,其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此类行为成后,法定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二)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反之,被代理人事后不追认的,该行为自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该行为成后,被代理人表态前,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四)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债务人转让其债务,如受让人无力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实现。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经追认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