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失解除的情形分为几种?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
2022-10-14 16:32:34 来源:税法网
无过失解除的三种情形具体如下: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这里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或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这里的“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当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认定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适用该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26条,“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也就是说,劳动定额标准应合法、合理。用人单位证明的内容应参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或者企业职位、岗位工作描述的内容,且这些内容需要事先告知劳动者。如果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没有明确的,或者职位、岗位描述不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企业参照平均的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二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没有具备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对此用人单位负有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可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也可以调换其到能够胜任的岗位上,以保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三是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经对劳动者培训或调岗后,用人单位再次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除条件:
1.双方自愿
2.平等协商
3.不得损害一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