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包括哪几种?无效种类有几种?
2022-10-14 16:25:06 来源:税法网
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6种情形:
第一种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该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还处于试用期内。如果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试用期经过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招聘该劳动者时,有明确的有文字记载的录用条件。所谓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包括文化、技能、身体、品质等条件。第三,劳动者各方面的表现与录用条件的要求不相符合。第四,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种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而制定,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单位的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
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含义:一是“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制定的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才能适用于劳动者。二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者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劳动者没有遵守本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四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从程度和影响来判断,属于“严重违反”。何谓“严重”程度,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为准,并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是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劳动者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二是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劳动者贪污受贿、出卖商业秘密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所指的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必须是导致用人单位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如果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种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是所谓的“兼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兼职作出禁止性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对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二是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者还可能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种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此即“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这种情形也会引起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六种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构成犯罪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来说已经不能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担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应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无效种类:
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
三是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