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注意什么呢?债权人拒绝受领权的效力如何呢?
2023-03-31 13:51:33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债权人如何行使拒绝受领权
事实上的受领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相应地,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拒绝受领,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影响重大,不容含糊,沉默并不是拒绝,只有明确地向债务人表示拒绝接收,才可作为拒绝受领。债权人如果没有行使拒绝受领权,原则上在诉讼中法院不能依职权代为主张。
拒绝受领权,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达到相当的程度场合,才可以拒绝受领,这时的拒绝受领,才称得上是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受领;否则,便属于债权人对于拒绝受领权的滥用。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可以构成债权人受领迟延,并且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拒绝受领权如果长期不行使,如长时间不表示意见,则债务人的利害关系便不能够稳定下来,对于债务人是非常不利的,特别是债务人需要在计算既往的利害关系基础上安排其他经济活动,一旦这种计算的基础被颠覆,连环影响接踵而至。因此,法律不能允许拒绝受领权长期存在。以买卖合同为典型,法律的对策便是规定债权人的检验义务和责问义务,要求债权人及时检验货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债务人。超过检验和通知的期限,事实上的受领便被作为法律上的受领,发生债务清偿的效果。
二、债权人拒绝受领权的效力
首先,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如于债务人提供履行时,则其效力表现为对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受领(不论是提前履行、部分履行还是质量不符合约定,而超量履行场合则只能拒绝接受多交的部分);如于事实上的受领已经作出,拒绝受领则主要体现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场合,依我国合同法,这种场合债务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债权人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外,以上拒绝受领,仅具备一时地阻止债务人的履行提供发生清偿的效力,并不当然地剥夺债务人再次提供履行的机会。
其次,债权人正当地行使拒绝受领权场合,不发生债权人受领迟延的问题。
再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后段),换言之,不适用风险因标的物交付而移转的一般规则,虽然已经交付,但风险仍归出卖人承担。
最后,债权人善管注意义务的发生。合同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诚信原则,在标的物退还给债务人之前,债权人应当负有保管义务,其要求程度宜以与保管自己的物品一样的注意为当。如果债权人没有尽到此种保管义务,致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于债权人具有可归责性,故不属于风险负担管辖的领域,而应当发生债权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