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 > 公司设立 >

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有几种变更劳动关系原因?

2023-05-23 10:13:52 来源:法治通

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

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在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内,则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这里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常营业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所在地指用人单位经常营业地。

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二者是重合的。选择劳动合同履行或者用人单位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既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加仲裁活动,又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的审理活动;且一旦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还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因此,本法选取了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联结点,以此确定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管辖。

本法第二十一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只能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特殊地域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或者协定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依照当事人之间的某一个特殊的联结点确定的管辖。本法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作为联结点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因此是特殊地域管辖。同时本法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管辖。这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仲裁,民商事仲裁是允许双方当事人依法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了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是否设立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了十几年,各地普遍形成省、市、县三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格局,这必然带来了上、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问题,即级别管辖问题。

各地划分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基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特殊和重大的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都规定,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和在本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有的地方还将企业划分为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等,依此确定不同级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

本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上对以往的体制作了一些突破,主要表现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同一层面的不同地域,相互之间是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可以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在出现管辖权争议时,法律又明确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也基本避免了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情形。

另外,劳动争议的管辖还存在移送管辖情形。移送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已经受理的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标签: 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管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抚养费协议书需要公正吗?抚养费一般付到多少岁?
如何申办拍卖公证?强制拍卖的概念是什么?
变更法人代表人的流程是什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有必要买吗?
如何提起股权确认之诉?股权确认的诉讼费谁出?
哪些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工伤工资不发怎么办?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情况有哪些?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吗?如何享受工伤待遇?
企业职工患肝腹水医疗期多少天?企业职工病假最长多少天?
电子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怎样签合同有法律效力?
知识纠纷
1 出轨同居诉讼离婚多久可以判?如何界定婚内出轨同居?
2 北京租赁合同纠纷律师怎么收费?房屋租赁纠纷主要有哪几种情形?
3 立案以后的流程是什么?立案到开庭一般多久?
4 十倍惩罚性赔偿是否应该支持?知假买假能否获得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 怎样缴纳个人转让著作权的个人所得税?实践中著作权转让有规定期限吗?
6 土地增值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怎样扣除?房产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怎么认定?
7 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有哪些?应收账款的借方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意思?
8 离婚小孩子抚养费怎么判定?未成年监护人怎么认定?民法典离婚不给抚养费就不让见孩子可以吗?
公司法
如何确定一个劳动争议是否发生在本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范围内?有几种变更劳动关系原因?
医保怎么停缴 自己交社保和单位交社保的区别?
民事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什么?民事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饮酒人本人承担所受损失吗?共同饮酒造成损害谁之责?
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有哪几种?报案时间最好控制在三天之内吗?
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是什么?养老保险怎么办转移?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间怎么算?买了失业保险有什么用?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第一条是什么?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是什么?
营业执照代办注册需要什么资料?营业执照如何代办?
定期存款可以提前取出来吗?存款到期一定要当天去转存吗?
合同法
专利办理方式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内容

2023-05-23

婚姻法是怎么规定军人结婚的条件?在我国军人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2023-05-22

涉军人离婚诉讼有什么规定?军人离婚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2023-05-22

二手房首付是多少?二手房首付最高付多少?

2023-05-22

假冒军官判多少年?冒充军官诈骗40w要判几年?

2023-05-22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有哪些?

2023-05-22

劳动纠纷
专利办理方式都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内容
婚姻法是怎么规定军人结婚的条件?在我国军人结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涉军人离婚诉讼有什么规定?军人离婚是由哪个法院管辖?
二手房首付是多少?二手房首付最高付多少?
假冒军官判多少年?冒充军官诈骗40w要判几年?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产品有哪些?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61  联系邮箱:920 891 263@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