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涉税犯罪的措施有哪些?涉税犯罪指的是什么?
2023-05-09 10:55:40 来源:律速网
涉税犯罪,在我国其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每年因涉税犯罪就给国家造成国税流失近1000 亿元。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局面。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企业纷纷走上经济舞台。多种经济成分搞活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培植和刺激了个人私欲和本位主义,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改革,针对新税制的犯罪活动随之滋生。除了传统的偷税抗税以外,又出现了不少新的犯罪形式。如国家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不断出现;国家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新税制后,围绕增值税发票的系列犯罪蜂拥而至。
二、减少涉税犯罪的措施
(一)加大税收体制改革力度,完善税收制度。近年来,一系列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税收方面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的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税务机关已经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从体制上实行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从税法的实施情况看,大部分法律法规能够充分发挥良好作用,但也有个别法规或个别内容过于原则,漏洞较大。因此,必须加快改革,将税法的废、立、改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期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征管办法和制度。如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率不等、税负悬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税负不平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势必处于劣势,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又如废旧物资收购企业既是进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也是销项税额发票的开票者,其中的漏洞是人皆知。因此最好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制度,实行平均税负,使企业或经营者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从而减少偷漏税的动因,同时也要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体现刑罚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二)加强税法宣传,倡导诚信纳税意识。随着经济成分多元化,纳税主体多样化的趋势发展,公安和税务机关必须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范、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培训班,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并努力在针对性、系统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
(三)加强税源监控,从严堵塞税收漏洞。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要一道开展分析预测。通过税收分析,及时发现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加强纳税评估。建立行业平均增值率、利润率、税负率、物耗率等指标体系,定期进行总体指标与个体指标对比,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从严制定制度。定期进行纳税等级鉴定并张榜公布,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准的单位,一律从高核定征收,决不让耍小聪明者得利。建立黑名单。对屡次偷税的列入黑名单管理,除进行必要的处罚、曝光外,进行重点监控、限制其享受高档生活、政治荣誉等,使之成为过街老鼠。
(四)件移送和情报信息交流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一是税务机关一定要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审查;二是充分利用“联络室”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和案件通报会的作用,国税稽查局和地税稽查局要及时将受行政处罚和有偷漏税嫌疑的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提供给经侦支队;三是进一步落实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将公安、税务、工商等联络室成员单位掌握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各联络室成员单位对纳税户的有关违法情况动态进行及时掌握,有效的预防涉税犯罪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经侦秘密力量在打击涉税犯罪中的特殊作用,加强经侦特情和信息联络员的工作。积极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信息联络员,掌握涉税犯罪的动态和发现可疑情况,为我服务。同时在基层派出所建立经侦联络员,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有关涉税犯罪的信息和动态。
(五)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是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打击能力。侦查人员不仅要学习侦查知识,还要了解税收、财会、金融知识,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学会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多方式地考虑问题,成为“复合型”人才。并且还要加强侦查人员的技能培训,针对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新问题,适时举办各种新知识培训班,让其熟练掌握各种新技能、新本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打击涉税犯罪工作的要求,切实担当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任。二是加大打击力度,提高震慑效果。公安经侦部门应与检察、法院、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形成打击涉税犯罪合力,并严格按新刑法规定,突出重点,加大打击力度,狠抓犯罪数额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案件的查处工作,同时,把打击这类犯罪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注意从中发现其它类型的经济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严惩罚,决不能为所谓的搞活经济以罚代刑,重罪轻判,对单位犯罪要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处以刑罚外,还要对单位处以罚金或没收财产。只有从快、从严查处、打击不法分子,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