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继承法 > 法定继承 >

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履行较多扶养义务 是否能适当分得遗产份额?

2022-08-30 17:39:27 来源:中国妇女报

兄弟姐妹之间因为遗产闹上法庭的事情屡见不鲜,而非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争夺遗产的,其实也不少见。

当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人,对被继承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也能酌情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适当分得遗产份额呢?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真实案例中找到答案。

案例一

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继承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能多于继承人。

齐先生与陆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女儿7岁时,齐先生和陆女士协议离婚,此后女儿一直跟随陆女士生活,与齐先生甚少见面。

十几年后,齐先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期间是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轮流照顾他,每月定期前往医院看望,并负责带他外出看病就医、采买生活用品等事项。几年后齐先生去世,留下的价值38万元遗产成了他女儿和姑姑叔叔们的矛盾焦点。

齐先生的女儿认为她是唯一继承人,理应由她来继承这部分遗产。齐先生的兄弟姐妹们表示,女儿虽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她从未尽过赡养父亲的义务,齐先生的遗产应该由长期照料他的四兄妹继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但齐先生的4个兄弟姐妹在长达30多年的时间里一同照料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形,应该酌情适当多分得遗产份额,遂判决齐先生的遗产由其女儿和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得。但齐先生的女儿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在一般继承案件中较为少见,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并且没有法定的剥夺继承权的情形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本不能继承遗产,但二审法院认为,公民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义务,是继承法的基本立法宗旨。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该案中因为四兄弟姐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本着公平的原则,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继承人。

最终,二审法院调解确认:齐先生的遗产由四兄妹继承所有,各占四分之一份额;四兄妹给予齐先生女儿房产继承折价款7.6万元,齐先生丧葬补助费2.5万余元归其女儿继承所有。

案例二

没有继承人资格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仍可分得遗产,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

王先生与潘女士自1976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长女和次女,又抱养了一个小儿子。小儿子患有先天疾病,未办理领养手续。另外,王先生还将自己的侄女从小抚养长大。

1991年王先生与潘女士一同建造房屋一处。

1997年潘女士离家,二十余年几乎未回,2020年王先生去世。王先生生前患有脑血栓,身体偏瘫长达十五六年之久。在其患病期间,主要由小儿子及侄女赡养、护理。大女儿和小女儿出嫁后,对父亲尽到极少的赡养义务。对于王先生死后的丧葬事宜,主要由侄女和小儿子负责,小儿子还在丧仪中按照农村风俗为王先生“摔老盆”。

王先生去世后,潘女士及大女儿和小女儿因遗产纠纷,将小儿子及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潘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76年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房屋建于1991年前后,系双方婚后所建,依法认定为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屋的1/2份额应归潘女士所有,剩余1/2份额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遗产。

收养行为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的,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亲友、群众公认双方系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应当按照收养关系对待。该案中,小儿子自幼被王先生抚养,虽未办理法定领养手续,但无论身边亲友还是周边邻居,均默认双方系父子关系,应当认定为王先生的养子,故王先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潘女士、长女、次女和小儿子。

该案中小儿子由于自身疾病,生活非常艰辛,在遗产分配时,其他继承人应秉持孝悌之情、手足之义,予以充分考虑,且小儿子作为王先生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适当多分得遗产。法院依法认定小儿子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潘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妻子,在过去的20余年里,长期与王先生分居,特别是在王先生生病卧床期间,未完全尽到一个妻子对丈夫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当少分遗产。而长女和次女,在出嫁后,鲜少回家探望父亲,在父亲长期卧床期间,更是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在王先生死后,也未参与王先生的丧葬事宜,应当少分遗产。法院依法认定潘女士、长女、次女分别可继承遗产的1/9份额,即房屋的1/18份额。

侄女虽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内,但其在王先生长达十余年的患病期间,不离不弃,对王先生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另在王先生死后,一切丧葬事宜也是由侄女承担,这是对王先生抚养其长大的报答,也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故法院酌情认定侄女可继承遗产的1/3份额,即房屋的1/6份额。

律师提示

民法典继承编的基本立法宗旨是权利义务相对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因为履行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在客观上与被继承人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扶养关系,扶养人应当获得相应的遗产继承权,酌情分得遗产。

如果认为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就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比如监护人证明、就医相关文件的签字单、代垫费用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扶养相关的视频以及周围人的证人证言等。

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可以是法定继承人顺位内的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多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亲属之间本就带着无法割断的血缘亲情,发生矛盾也不能完全以是非对错论处,即使产生冲突,协商解决会比一纸判决更适宜解决家庭矛盾。

登高望远沐秋风,且看人间亲情重。家庭美满,人间才值得。

(严婷 陈倩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签: 继承资格 扶养义务 遗产份额
最近更新
15037178970
婚姻法
对外国法院涉及中国公民的离婚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生效呢?快来了解吧
办理涉外离婚境外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办理境外离婚授权委托书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涉外离婚案件的证据如何认定呢?涉外离婚案件审理期间有什么规定呢?
夫妻双方均为留学生要求在国内离婚的怎么办呢?涉外离婚法院如何确定呢?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呢?与华侨办理结婚证流程是什么呢?
涉外离婚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呢?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要考虑哪些因素呢?
解决涉外婚姻财产纠纷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呢?如何处理涉外离婚抚养权问题呢?
涉外婚姻结婚登记程序都有哪些呢?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吗?哪些人能与外国人结婚呢?
涉外无效婚姻指的是哪些情况呢?怎样处理涉外无效婚姻呢?
知识纠纷
1 商标犯罪行为都有哪些呢?假冒注册商标案哪些情况下应予以追诉呢?
2 商标独占性指的是什么呢?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
3 驰名商标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4 商标注册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商标专用权都包含哪些呢?
5 文字商标审查标准是什么呢?图形商标怎样审查呢?
6 能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注册商标吗?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呢?
7 品牌命名标准您都清楚吗?品牌命名策略分享给大家吧
8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要如何进行呢?申请商标程序都有哪些呢?
公司法
公司上市的条件有哪些?公司上市有哪些流程?
公司股东信息的查询有哪些方式?股东的权利知情质询权是什么?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清算?
企业改制都有哪些方式?
外资上市的条件 是什么?境外上市外资股特点有哪些?
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改制流程是怎样的?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有多少?
公司名称核准有哪些规定?新公司法简化注册登记流程的意义在哪?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什么定义?
公司改名的流程有哪些?公司改名的注意事项
合同法
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约定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吗?

2023-03-31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呢?合同解除权都有哪些呢?

2023-03-31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有什么不同呢?

2023-03-31

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呢?合同解除的程序有哪三种呢?

2023-03-31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合同解除时如何避免风险呢?

2023-03-31

终止合同协议书的责任承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终止协议书模板分享给大家哦

2023-03-31

劳动纠纷
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约定解除一般是单方解除吗?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规则有哪些呢?合同解除权都有哪些呢?
合同解除损害赔偿与合同终止损害赔偿的适用要件有什么不同呢?
合同解除的情况有哪些呢?合同解除的程序有哪三种呢?
解除分期付款合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合同解除时如何避免风险呢?
终止合同协议书的责任承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终止协议书模板分享给大家哦

法律解答网版权所有 2005-2022